認識我們|財團法人三立電視慈善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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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電視秉持企業公民之社會責任,於103年成立「財團法人三立電視慈善基金會」,以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為宗旨,關注弱勢族群福利、提供急難救助、舉辦社會公益等慈善活動,慈善事業是永續工程,基金會定當全力以赴,誠摯邀請您加入捐助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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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章程

第一條
本財團法人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三立電視慈善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主事務所設於台北市內湖區舊宗路一段159號9樓,並得視業務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設立分事務所。
第三條
本會以辦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為目的。辦理下列各項目的事業:
一、關於兒童、青少年、婦女福利事項。
二、關於長者、身心障礙福利事項。
三、關於急難救助事項。
四、關於公益捐助事項。
五、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項。
六、辦理其他符合本會設立目的之相關公益性社會福利事務。
前項辦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之支出,不得低於全年基金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總額之百分之六十。
第四條
本會由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捐助成立,捐助金額新臺幣參仟萬元整為設立基金,詳如捐助人名冊及捐助財產清冊。 嗣後並得繼續接受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之捐贈。
第五條
本會董事會置董事七人,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遴聘之,其後每屆之董事由董事會遴選社會賢達、熱心社會福利人士,提經當屆董事會通過後聘之,但捐助者及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親屬關係者,不得超過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外國人擔任董事者,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改組下屆董事會。本會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第六條
董事均為無給職,其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遴聘之,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
第七條
本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綜理全般業務,對外代表法人。
第八條
本會董事任期屆滿,董事長未依規定辦理改選時,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
第九條
董事會之職權: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本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九、合併之擬議。
十、其他本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十條
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乙次,必要時,得由董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會議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一、本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前十日,將議程通知各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所議決事項與董事長本人有關聯必須迴避時,得由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十二條
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三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襄助處理董事會事務,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之,並得視業務需要置事務員若干人,由執行長聘任之。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長或代理董事長,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董事長、董事如有前二項當然解任情事者,由本會通知主管機關,或逕由主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
第十五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六條
本會應建立會計制度,並於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董事會通過之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送主管機關備查。前開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涉及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時,應加附風險評估報告。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將董事會通過之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七條
本會最低設立基金三千萬元不得動支;最低設立基金以外之捐助基金,非經召開董事會議,並有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不得動支;在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董事會同意在財產總額二分之一額度內,得轉為有助增加財源之投資。基金孳息,不得移供第三條所定目的事業以外之用途。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本會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前項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五、於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六、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其項目及額度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八條
本會解散或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後,於清償債務後賸餘之財產,歸屬於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十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二十條
本捐助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捐助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令所定程序完成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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